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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政府采购法》再次“大修”,这些改动你同意吗?

2022年07月22日       点击:  505  次


近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稿》)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值得注意的是,与2020年12月公布的版本相比,本次改动可谓“大动干戈”,很多方面、定义、标准都有调整甚至新增,值得业内人士仔细关注,有意见也应及时提出。

《意见稿》的发布,也意味着新一版《政府采购法》即将进入落地阶段。据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,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、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、健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、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制度、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、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完善法律责任等8个方面。

本次修改有哪些值得招采人留意的要点呢?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

1、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

《意见稿》取消了“地方集中采购目录” 、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”的提法,规定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。这就意味着,未来只有一个全国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,技术、服务等标准统一,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。


2、政府采购当事人去掉了“采购代理机构”

《意见稿》第十一条规定,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采购人和供应商。去掉了现行的《政府采购法》中规定的一方当事人“采购代理机构”,一方面使得采购人的主体地位更为突出,另一方面也更清晰地理清供采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。


3、全新概念:“采购估算价值”

《意见稿》第三十三条提出一个全新的重要概念“采购估算价值”,即:采购合同的最大估计总价值。估算采购价值的主体是采购人,主要途径是市场调查、历史成交情况。现行的《政府采购法》类似的表述均用的是“采购预算”。这凸显了采购人在项目实施、绩效管理上的主体责任,也对采购人提出了更高、更专业的要求。


4、信息化项目必须分包采购

《意见稿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采购人实施信息化项目,对信息基础设施、应用系统、安全防护等建设内容,进行专业分类或者分包采购。这就要求:信息化项目对信息基础设施、应用系统、安全防护不可以一家独揽,应当分包采购。这是为了防止一些供应商低价中标、一家独揽后,在后续的维护过程中即便加价也只能单一来源让它继续干。


5、评审方法新增加了“最优质量法”

《意见稿》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三种评审方法:最低评审价法、综合评分法和最优质量法。

其中“最优质量法”为新增的评审方法。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,价格已定,按照质量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、成交、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。


6、明确竞争性谈判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

《意见稿》第四十六条规定:竞争性谈判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。这是对现行《政府采购法》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采用最低价成交评审方法的巨大改变。

《意见稿》中第三十五条还细致规定了,只有采购需求特别明确,只需要供应商报价就可以搞定的采购项目,才可以用招标或者询价,此外其他项目需要和供应商谈判才能明确需求的,均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。竞争性谈判未来将成为非常主流的采购方式。


7、询价扩大适用至“工程和服务”

《意见稿》第六十二条规定询价适用于“需求客观、明确,采购金额不大的货物、工程和服务”,而现行《政府采购法》规定询价只是用于“规格、标准统一、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”的货物项目。


8、新增“创新采购”方式

《意见稿》规定了一种全新的采购方式“创新采购”。

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可以适用“创新采购”采购方式的两种情形:(一)本部门所需货物含有重大技术突破,且能够推广运用的;(二)公共交通、智能化城市建设等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,通过应用新技术或者新理念,形成新的管理模式,能够明显提高绩效目标的。


9、规定简易政府采购合同文本

《意见稿》第七十四条对合同的形式进行了规定: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,可以通过发票或者电子支付凭证替代书面合同。而现行的《政府采购法》规定: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对于合同的简易形式,没有规定。第七十四条填补了简易合同的空白。


当然,针对本次调整中的一些条款,一些业内人士也提出了相应的疑问,如一直困扰行业的采购工程“二法并行”如何归一?

在第一稿中,关于“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,适用招标投标法”的规定曾已删除,而本次《意见稿》中,该条目再度出现,被挪到第一百二十二条。

《政府采购法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第一百二十二条

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,适用招标投标法。

现行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为界,分别适用《政府采购法》和《招标投标法》,分别采用非招标和招标方式。20年来的实践中,给市场主体、监管管理、法律适用造成了极大困扰。业内各界人士都希望摒弃这种“链接式借法”管理模式,使管理主体更加明确、在政府采购工程上做到“两法合一”。

总之,本次修订草案在第一稿的基础上,更加强化了落实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》的意识、压实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、突出了政府采购调节经济的作用;但也仍然还有完善的空间,如果招采人们有更好的意见,截止2022年8月14日前,均可前往财政部官方网站“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”提出意见与建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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